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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d A. Marron律師事務所代表投資者對挪威券商Eksportfinans提出聯(lián)合訴訟

作者:rfid2010
日期:2010-07-16 17:38:26
摘要:Ronald A. Marron律師事務所代表投資者對挪威券商Eksportfinans提出聯(lián)合訴訟


Marketwire 2010年7月16日加州圣迭戈和紐約州紐約市消息電/明通新聞專線/--

Ronald A. Marron APLC律師事務所今天宣布,事務所于2010年7月13日代表“條件下行保護增強收益逆向可轉換證券”(簡稱“證券”)的購買者提起一項聯(lián)合訴訟。這些證券是挪威金融服務公司Eksportfinans A.S.A.在2007年9月7日至提起訴訟之日期間經銷的。聯(lián)合訴訟包括要求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簡稱“交易法”)采取補救措施。

這項訴訟行動名為“Miller起訴Eksportfinans, A.S.A等,編號10cv5336”。此案將在紐約南區(qū)美國聯(lián)邦地方法院審理。此案的被告是Eksportfinans和代理經銷這個證券發(fā)行的29家金融服務公司和投資銀行公司。

原告稱,這些證券旨在吸引在目前低利率環(huán)境下希望得到比定期存款和/或國庫券收益更高的老年人和退休人員。然而,這些證券不過是具有風險的金融衍生品。被告把這些證券直接銷售給了投資大眾,主要是老年退休人員,例如,一位原告是居住在圣迭戈的84歲的寡婦。

聯(lián)合訴訟進一步稱,Eksportfinans經銷的證券面向希望規(guī)避風險的保守的投資者,聲稱這些證券完全是保本型的。這對于退休人員和其他希望保值并獲得收益的固定收入人員都是有吸引力的。

被告Eksportfinans發(fā)行這些證券,為其挪威奧斯陸公司總部的國際信貸業(yè)務融資。這些證券據說給Eksportfinans帶來兩個好處:(1)他們籌集到了資本。(2)這些證券給Eksportfinans提供了一個有利的衍生品地位,把股票市場的損失轉嫁給投資者。這些證券被指是一種非常不穩(wěn)定類型的逆向可轉換票據或者債券,是一種“結構性產品”,和美林證券和UBS代銷的Schwab Yield Plus Fund基金和萊曼兄弟產品是一類衍生品。據說這些證券能把基礎證券的價值損失風險從被告轉嫁到經銷這種票據或債券的沒有經驗的小零售投資者。

投資者據稱被這些“逆向可轉換債券”隱藏的復雜性所迷惑。這些證券誤導投資者高價購買它們。“條件下行保護”實際上的意思是只有在基礎證券價格在某個時候沒有下跌到某個價位以下時才保護本金。當證券到期并且投資者意外地仍然持有價值已經下跌到他們原來支付的本金之下的證券時,這就會造成投資者虧錢。在許多情況下,被告的證券據說會在購買后幾個月之內引起強制轉換,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這起聯(lián)合訴訟的對象是Eksportfinans A.S.A以及發(fā)行和幫助向公眾銷售這種證券的經銷商。除了Exportfinans之外,這個訴狀點名的經銷商還包括美洲銀行證券有限公司、美林證券公司、美洲銀行公司、Stearns & Co、摩根大通(JPMorgan)、巴克萊資本(Barclay's Capital)、法國巴黎國民銀行、花旗集團、Commerzbank Capital Markets Corp、瑞士信貸、Daiwa Securities SMBC Europe、德銀證券、德累斯頓佳信證券(Dresdner Kleinwort)、FTN Financial Securities Corp.、高盛公司、高盛國際、Ixis Securities North America Inc.、Jeffries and Company, Inc.、Mitsubishi UFJ Securities International PLC、Mizuho International PLC、摩根斯坦利、野村國際、Nordea PLC、The Toronto-Dominion Bank (TD Financial Group)、UBS Investment Bank (UBS Financial Services)和Wells Fargo Bank。

在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7月13日期間購買上述Eksportfinans的證券并且在2010年9月13日前可能遭受損失的人要求法院指定他們是首席原告。首席原告是一個代表方,代表聯(lián)合訴訟中的其他成員。為了指定首席原告,法院必須確定這些聯(lián)合訴訟成員的主張代表其他聯(lián)合訴訟成員的主張,并且這些聯(lián)合訴訟成員將充分代表聯(lián)合訴訟。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或者多個聯(lián)合訴訟成員可以共同擔任“首席原告”。然而,關于是否擔任首席原告的決定不影響原告共享證據的能力。原告可以保留Ronald A. Marron APLC律師事務所或者你們選擇的其他律師在這個訴訟中作為他們的律師。

Ronald A. Marron APLC律師事務所是位于加州圣迭戈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在美國聯(lián)邦法院和州法院即將審理的一些復雜的法律訴訟中表現(xiàn)活躍。Ronald A. Marron在過去的15年里代表被欺騙的投資者、消費者和其他人士在許多重要的法律訴訟中發(fā)揮了主要作用。希望探討這起法律行動或者對本通知有任何疑問或者自己的利益與這個案子有關的人士應該與Ronald A. Marron律師取得聯(lián)系。地址是3636 Fourth Avenue, Suite 202, San Diego, CA 92103, 電話號碼是(619) 696-9006或者訪問網站http://www.investorsadvocates.com/structuredoverview.htm 。